第三章 裁判法则
第17条 行棋
1、 已由赛会确定先后手的比赛中,如开赛后拿错黑白棋,在第10手之前(含)允许改正。超过10手棋之后,一律不予改正。此后的编排工作以原先赛会确定的为依据。
2、 一方并未表示弃权,另一方连下两着,判第二着无效并警告一次。
3、 棋子离手,表示着子权完成。完成着子权后,再将棋子拿起下在别处,称为悔棋。发生悔棋时,由对方于下一手着手之前向裁判提出方为有效。悔棋无效,判棋子放回原处,并警告一次。如一方的棋子不慎掉落于棋盘,经对手同意后,允许其拣起后任选着点。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由裁判长裁决。
4、 在使用计时器的比赛中,须于着子之后才能按计时器。着子之前或与着子同时按计时器的,判警告一次,不改变计时器读数。
5、 比赛途中如发现前面下的棋子已有移动,在双方意见一致的前提下,应将移动之子挪回原处。无法确认原处时,允许挪子于双方一致认可的点。如果双方无论如何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裁判长可根据移动之子对棋局进程的影响程度,判:
(1) 移动之子挪至合理点;
(2) 移动之子有效;
(3) 和棋;
(4) 重赛;
(5) 双方均负。
采用电脑进行积分编排的比赛,由于编排时成绩一项不可空缺,不能判双方均负时,允许采取抽签办法决定轮次的编排。
如有故意移子的证据,则应判移子者为负。
6、 比赛中,因非对局双方原因造成棋局散乱,经复盘,如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应按复盘次序继续比赛。如果无论如何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裁判长可根据实际情况,判:
(1) 和棋;
(2) 重赛;
(3) 双方均负。
双方均负之后的抽签,按第三章第17条第5款的原则处理。
如对局者确属无意中散乱了棋局,允许复盘续赛。不能复盘的,则判散乱棋局一方为负。
第18条 提子
1、 下子后,误提对方有气之子,判误提者警告一次,将有气之子放回原处。
2、 下子后,未提或漏提对方无气之子,判未提、漏提者警告一次并提取无气之子。
3、 劫争须找劫材时未找而提劫,判提劫之手无效,弃权一次并警告一次。
第19条 禁着点
棋子下在禁着点上,判着手无效,弃权一次。
第20条 禁止全局同形再现
全局同形再现是妨碍终局的唯一技术性原因,原则上必须禁止。
1、 禁止单劫立即回提;
2、 禁止假生类多劫循环;图3黑A位提劫为假生。
3、原则上禁止三劫循环、四劫循环、长生、双提两子等全局同形再现的罕见特例。根据不同比赛,也可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如无胜负、和棋、加赛等。图4为本款所涉及的特例。
第21条 终局
1、 轮到着手的一方提议终局,随之放弃着手。如果对方不同意就此终局,则应允许对方着子。放弃着手方随即恢复着手权利,对局重新开始,直至双方一致同意终局。
2、 双方已经确认终局,如果盘上尚留有可争之点,其归属按双活方式处理。例如图5A点。
3、 双方已经确认终局后,一方或双方即使又发现了有效手段,也不允许重新开始对局。例如图6黑A之类的有效手段。
4、 对死棋和活棋的确认,对局双方意见必须一致。如有争议,重新开始对局,由认为是死的一方先下,以实战解决。
第22条 计时
1、 赛场和住地分离的,比赛开始时,棋手迟到不得超过1小时(含),超过这一时限判负。未超过这一时限的,在其规定时限内加倍扣除。暂停后续弈时迟到,一律打开计时器进入自然计时状态,但不设迟到判负时限。
2、 赛场和住地基本上同在一处的,比赛开始时棋手迟到不得超过15分钟,超过这一时限判负。其他规定同上款。
3、 双方迟到应按以上两款分别处理,直至判双方负。关系到下一轮抽签时,按第三章第17条第5款原则处理。
4、 在不设规定时限或规定时限很短的快棋比赛中棋手迟到,应实施按时缺席读秒。棋手在读秒过程中入座,允许参加比赛。如读秒过程告终,棋手即自动失去该局参赛资格。
5、 读秒至最后1分钟超时而未着子,原则上应按判负裁决,但经读秒方申请,也可视为放弃着手权使用虚着,改判弃权一次,允许续弈,继续实施原先读秒方式。
6、 提子是着手的组成部分,包含提子的着手,必须全部提清之后方可按钟,违者判警告一次,不改变计时器读数。读秒过程中出现提子,仍视全部提清为着手结束,应照常读秒。
7、 读秒期间棋手在对方思考时间之内离席,须征得裁判员许可,每局仅限一次。其余情形的棋手离席,一律照常读秒。
8、 比赛开始之后,发现计时器故障和失准,读数总和的误差超过每小时2分钟(含)的,应立即更换计时器,并参照双方已用时间按比例拨正时间。误差小于此数的,可以更换计时器但不改拨时间。单方面的时间读数改拨,须经裁判长的认可。
9、 比赛暂停时,裁判员应将前半段双方用时记录在案并经对局双方确认。续弈时如发现计时器故障和失准,并且找不到前半段双方用时书面记录时,前半段用时判为双方均摊,对执行裁判员另行教育和处罚。
第23条 赛场纪律
1、 在比赛中下假棋、搞君子协定等作弊行为,一经查实,
可对有关棋局立即判负或判双方负。如现场已经宣布了比赛结
果,已经按这一结果进行了下一轮抽签,甚至在经过数局之后才
证实作弊行为,仍允许作出部分或全部取消单方或双方成绩的处
罚。情节严重的,允许作出今后的停赛处罚。
2、 棋手报名参赛后,无正当理由,部分或全部退出比赛
除对有关棋局判负之外,允许作出今后的停赛处罚。
3、 对于比赛中严重妨碍对方思考和扰乱赛场秩序的行为,
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允许判警告一次或判负。
4、 比赛中和暂停时,当局者与其他人议论该局或者查阅有
关资料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允许判警告一次或判负。
5、 比赛中违反第二章第15条第5款交谈规定的,根据情
节严重程度,允许判警告一次或判负。
6、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竞赛规程规定的开、闭幕式和其他
礼仪性、公益性、宣传性活动的棋手,除通报批评之外,根据
情节和社会影响的严重程度,允许作出降一个名次发放奖金及
停赛处罚。
7、 在赛场中禁止正在参赛的棋手的手机、呼机发出响声,
初违者判警告一次,再违者判负。凡注视手机、呼机屏面显示
内容的,一律判负。已赛完的棋手及不参赛的棋手在赛场中使
用手机、呼机的,由大会通报批评。
8、 棋手在对局中违反赛会禁烟规定而吸烟者,判警告一
次。再违者判负。
第24条 警告处罚
1、 被判警告一次时,该局计算胜负时在原规定基础上,
被警告方罚出一子。
2、一名棋手在一局中,被判两次警告,则判该局为负。
第四章 比赛办法
第25条 比赛的种类
1、个人比赛
2、团体比赛
有两个以上的队参加,每队人数相等,通过事先约定的比赛方法分出胜负的比赛称为团体赛。团体赛是个人比赛的延伸,比赛类型有:分台定人制、定台换人制、临场出人制、全队轮赛制、队员总分制等。
目前的全国团体赛一般采用分台定人制,各队按棋手段位结合近期公布等级分,排定台次,台次一经排定,比赛中不得更改。现行的职业联赛,采用临场出人制,即赛前由教练员排定出场名单,棋手可以替换,台次可以任意变动。
在允许有替补队员的比赛中,替补细则由赛会竞赛部门制定。
3、棋手的段位及段位赛
段位是根据体育运动技术等级的要求,结合围棋项目实际而设置的棋手技术等级制度。职业棋手设初段至九段等9个等级;业余棋手设1段至7段等7个等级。职业段位和业余段位是性质完全不同的技术等级,职业棋手的段位主要通过全国段位赛获得,段位的晋升有专门设置的制度。而业余棋手的段位,主要通过参加地方举办的省、市、县等不同等级的比赛,及省、市、县等不同等级段位等级赛获得。参加国家承认的全国性大赛,获得相应的成绩,经批准可以获得业余6段的段位。经特别认定的业余围棋锦标赛冠军,可以获得业余7段称号。( 职业棋手升段赛成绩计算及升段标准见附表)
第26条 比赛办法
根据参加比赛人数的多少,赛程的长短,可采用不同的比赛办法。
1、淘汰制比赛:分单败淘汰、双败淘汰和多败淘汰三种,败局超过限度即被淘汰,被淘汰者即失去继续比赛资格。
2、循环赛制比赛:分单循环、双循环和多循环三种,是由参赛个人或队,与其他参赛者逐一比赛的赛制。
3、积分编排制比赛:以积分的相同或相近为主要原则而进行编排的比赛,为积分编排制比赛。由于它的轮次可以根据情况适当增减,赛程介于淘汰制和循环制之间。
4、积分编排加淘汰:在积分编排比赛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多败淘汰进行的比赛叫积分编排加淘汰赛。这一方法适合使用电脑编排,必须注意参赛人数和淘汰人数的比例,并且始终要保持参赛人数为偶数的原则。
5、多局决胜制:在某些重大的比赛中,冠亚军决赛采用多局决胜制。最少为3局2胜制,最多为7局4胜制等。
6、擂台赛:用打擂台的形式进行的团体对抗赛。参赛的人数由双方事前商定并排定出场顺序。
第27条 成绩的计算
1、 个人赛:记分办法:每局棋的结果,在成绩表上,胜者记2分,负者记0分,和者各记1分。
名次确定:
①采用循环赛制的比赛,计算成绩时,积分高者名次列前。如遇积分相同,则按下列原则依次比较,直至区分出名次。
A、累计个人所胜对手积分,加上所和对手积分的一半进行相互比较( 胜者小分),分数高者名次列前。
B、整个比赛,警告次数少者名次列前。
C、如不允许名次并列,可加赛或抽签区分名次。
②、在采用积分编排制的比赛中,可以采取以下两种办法区分名次:
A、比较总得分,总得分高者名次列前。总得分计算公式为:
总得分=个人积分+(对手积分总和1/2最高积分– 轮次 ) 如总得分相同,则按上项B、C二条区分名次。
B、比较积分区分名次,积分高者名次列前。积分相同,比较对手积分区分名次。如对手积分相同,则按上项B、C、二条区分名次。
2、团体赛:记分办法:团体赛每人局分的记法和个人赛相同。每场比赛根据两队间局分的多少记场分。局分多者为胜,场分记2分;局分少者为负,场分记0分;局分相等者为平,场分各记1分。名次的确定:1、在循环赛制的团体赛中,各队所得场分高者名次列前;如场分相同,局分高者名次列前;如局分相同,比第一台棋手的局分,高者名次列前;以下依次相比,如全部一样,允许并列。2、在积分编排赛制的团体赛中,团体成绩根据总得分或总积分的高低区分名次,总得分计算办法与个人积分编排制比赛相同。如相同则依循环赛顺序区分名次。
3、区分名次的加赛:如比赛不允许名次并列,可安排加赛。加赛的细则,包括局数、时限、团体人数等,由竞赛组织机构事先制定。
第28条 棋手退出比赛
棋手退出比赛,按下列办法处理:
1、比赛尚未开始,有棋手退出比赛,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应重新抽签。
2、在循环制赛中,如果棋手退出比赛,其已赛局数不足总轮次的一半,则其已赛成绩全部无效。如果已赛局数达到轮次的一半,则其已赛成绩有效,以下的比赛按弃权处理。
3、在积分编排制比赛中,棋手退出比赛,其已赛成绩有效,以后的比赛不再编排。
4、在对抗赛或团体赛中,棋手中途退出比赛,已赛成绩均有效,未赛部分均作弃权处理。
第五章 竞赛组织及其他
第29条 竞赛组织
根据比赛的需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比赛的筹备工作,处理竞赛中的问题,做好比赛善后工作。比赛的筹备工作主要是:
1、根据比赛的规模和条件,聘请相应数量的裁判员,并指定裁判长。如裁判员人数较多,也可以增设副裁判长。
2、根据报名人数,确定比赛的方法和赛程。
3、准备比赛的场地和器材。
第30条 裁判长的职责
1、草拟本次比赛的竞赛补充规定,提供组委会讨论通过执行。
2、组织裁判员学习本规则和本次竞赛规程,并进行比赛前的实习工作。
3、对裁判员明确分工,对严重失职的裁判员有撤消裁判员资格的权利。
4、主持比赛的首轮抽签,监督比赛的编排及成绩公布。
5、检查比赛场地、设备及用具。
6、及时处理裁判员上报的各种问题,处理竞赛工作出现的特殊事例。
7、比赛结束后,向大会宣布比赛优胜名次。
8、做好赛后总结,对裁判员写出评语。
9、维护赛场纪律,倡导优良赛风,做精神文明的带头人。
第31条 裁判员的职责
1、裁判员应熟悉规则、了解规程,严肃认真,公正准确执行裁判任务。
2、坚决服从大会各项规定,维护赛场纪律,对犯规或违纪行为做出公正判决。
3、认真及时完成裁判长交办的各项工作。
4、及时公布成绩,对难以处理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裁判长。
5、赛前检查比赛器材,不做妨碍棋手比赛的动作,不对未完棋局议论探讨。
第32条 比赛器材
1、棋盘:标准的围棋盘略呈长方形。横线的等距离为2.3--2.4厘米,纵线的等距离2.45--2.55厘米,棋盘的外侧留有2.5厘米边线为宜。 棋盘的颜色应为鹅黄色,配黑色线条为宜。比赛棋盘的厚度,应在2.5--5.5厘米之间。
2、棋子:标准围棋子的直径为2.25--2.35厘米,厚度不超过1厘米为宜。比赛用棋子大小、颜色一定要统一,不得有异样的棋子出现。
3、计时钟:围棋比赛计时钟由两个钟面,两个按钮组成,能够一停一走并可以同时停止。
4、秒表:读秒使用一般的秒表。基层比赛可以用手表读秒。
5、比赛用桌:一般比赛用桌高度70厘米,宽度60厘米为宜。职业的高规格的比赛,根据条件可以使用沙发配相应的茶几,大致就坐与下棋感到舒服为宜。
第33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属国家体育总局。